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科研伦理是规范科研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包括反歧视伦理、实验室数据安全伦理、实验用动物伦理、临床样品使用和临床研究伦理、实验材料流通伦理(MTA)、转基因和基因修饰伦理、干细胞相关实验伦理、实验成果发表伦理和科研诚信伦理等。
第2条 学院教师开展科研工作需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并经医学部科研伦理委员会批准。实验用动物伦理、临床样品使用和临床研究伦理分别由实验动物中心和临床医学院负责。
第3条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反歧视伦理
第4条 科研活动应该以科研成果、科研人员技能等科学因素作为主要评判评价标准,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性取向、国籍、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5条 禁止针对科研人员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婚育、身体状况等发表具有偏见的语言、模仿和玩笑,或不友善、具有威胁性、恐吓性的举止,或在公共场合或网络发布针对性的诋毁或不友善的文字、图片或材料等。
第6条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不应受到歧视,或被开除,应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休息和福利待遇。
第7条 禁止在科研活动中有性骚扰行为,包括带有性含义的接近、具有性意味的动作和言语、直接或间接以性服从作为条件的胁迫等。
第8条 禁止在科研活动中有体罚和打骂等任何形式的虐待活动。
第9条 科研伦理委员会接受实名举报,对举报者有保密义务。相关的调查程序应保密进行。处理结果只对当事方说明,不对外公开。性质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科研数据及知识产权安全伦理
第10条 任何使用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经费或仪器产生的科研数据、科研产品、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属于职业创造,产权属于暨南大学基础医学院,科研人员依法享有使用权及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11条 科研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应有强烈的数据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12条 未经允许,科研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不得将科研数据、科研产品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转移到校外,包括电脑拷贝、电子邮件发送、网络传输、纸质材料转移等手段。
第13条 科研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应将其经手的所有科研数据、科研产品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材料整理归档,并报学院备存。
第14条 科研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开始科研工作之前,应签署科研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违反协议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民事或刑事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实验用动物伦理
第15条 任何使用到实验动物的科研活动和基金申请都必须申请实验用动物伦理。
第16条 暨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动物实验伦理申请。暨南大学基础医学院科研伦理委员会不负责实验动物伦理相关工作。
第17条 相关基金申请和科研成果发表应标明实验动物伦理批准号。
第18条 违反实验动物伦理的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由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制定并执行。
第五章临床样品使用和临床研究伦理
第13条 任何使用到临床人体样品或在人体内进行的科研活动和基金申请都必须申请临床科研伦理。
第20条 暨南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院另行成立专业的临床科研伦理委员会。暨南大学基础医学院科研伦理委员会不负责临床科研伦理相关工作。
第21条 相关基金申请和科研成果发表应标明临床科研伦理批准号。
第22条 违反临床科研伦理的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由临床科研伦理委员会制定并执行。
第六章实验材料流通(MTA)伦理
第23条 实验材料流通(Material Transfer)是指不同课题组之间流通不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科研实验用材料的行为。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实验材料转移应签署商业合同或专利转让协议。本伦理所规定的流通的实验材料包括实验室自主构建的分子生物学产品、细胞产品、微生物制品、转基因动物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生物样品等。不包括含有特殊说明的、商业化售卖的生物材料和制品。
第24条 实验材料流通必须得到课题组长的同意,并签署实验材料流通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签署实验材料流通协议和进行实验材料流通。转移到境外的实验材料必须向伦理委员会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签署MTA,进行流通。
第25条 来源于其他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再次流通时必须获得原始实验室的同意并签署MTA。
第26条 未签署MTA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及科研和商业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转基因和基因修饰伦理
第27条 转基因和基因修饰研究包括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合成、重组、修饰、切除或替换DNA、RNA等遗传物质的研究,不包括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等技术。
第28条 转基因和基因修饰的非生命体研究工作,如重组蛋白质表达、细胞层面研究等无需申报,课题组只需详细评估转基因和基因修饰工作对环境、生态和公众健康的影响以及相关废物的处理,并留存备案。转基因和基因修饰的生命体研究,包括转基因和基因修饰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等生命体研究必须向伦理委员会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展研究。
第29条 转基因和基因修饰产品在人体的临床应用,以及直接在人体进行的转基因和基因编辑研究由临床医学科研伦理委员会制定规则并审核批准。
第30条 转基因和基因编辑研究的相关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原则处理,经灭活后送附属医院统一处理。不可将转基因或基因修饰研究相关废物直接投放到和外界环境开放接触的废物处理体系。严格管控转基因和基因修饰的生命体,包括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对外流转。
第31条 未申请转基因和基因编辑研究伦理而擅自开展生命体相关研究,从而造成重大环境、生态和公众健康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性质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人类干细胞相关实验伦理
第32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类干细胞相关研究主要指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研究,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评审、批准和监督。动物胚胎干细胞研究由实验动物中心指定的实验动物伦理制定。成体干细胞的基础研究不需要伦理审批。成体干细胞的临床研究由临床试验研究伦理委员会制定。对不在体外进行特殊技术处理的人类原代细胞或组织如造血干细胞、软骨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角膜和软骨损伤,在临床已作常规治疗,有成熟的管理办法,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33条 人类干细胞相关实验的伦理审批由大学相关伦理委员会执行。
第34条 本院支持实验性和治疗性胚胎干细胞研究,禁止生殖性胚胎干细胞研究,禁止胚胎干细胞生物材料的买卖。
第35条 胚胎性干细胞研究一定要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可以使用自愿捐赠的流产胚胎、不孕症夫妇自愿捐赠的多余囊胚、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或单性分裂囊胚及自愿捐赠的生殖细胞等。所有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上述所述获得的实验性人囊胚植入人或其他任何动物的生殖系统。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第36条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要遵守谨慎和保密的原则。胚胎捐献的操作者与胚胎干细胞研究者应严格分开 ,不允许同为一人。医疗机构在提供胚胎组织材料时 ,必须同时提供该材料的病原菌鉴定阴性的书面证据。所以参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员对捐献者信息、实验材料、实验技术、实验成果等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37条 未申请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而擅自开展相关研究,从而造成重大环境、生态、伦理和公众健康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性质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科研成果和科研诚信伦理
第38条 发表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综述、书籍、专利和参加会议发表的摘要、墙报和演讲。
第39条 使用人和动物作为试验对象的研究应遵守1975年《赫尔辛基宣言》中规定的伦理标准(世界医学协会2000年于爱丁堡修订),并在发表的成果中注明其得到批准的伦理批号。
第40条 成果发表应遵守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ICMJE);http://www.icmje.org]制定的署名资格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署名资格必须基于:1)对研究的构思/设计或数据的获取/分析/解释具有实质性贡献;2)参与撰写论文,或对重要知识部分进行关键性修改;3)同意终稿发表。这三条必须全部满足才能具备署名资格。相对次要的贡献者可在“致谢”部分列出。或者遵守所发表的期刊的署名规定。
第41条 禁止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指同时将同一个稿件投到多家期刊。
第42条 禁止在杂志重复发表科研成果及数据重复使用。应遵守杂志对于数据重复使用的规定和使用原则。学术会议演讲稿和摘要不在重复发表范畴之内。
第43条 禁止剽窃、捏造和篡改数据。剽窃是指“擅用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语言而未申明出处。这包括通过秘密审读他人论文或经费申请书所获取的信息”(Federal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1999)。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并报道数据,篡改则是指对试验进行操纵,或更改已获得的数据,导致所报道文献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研究状况。
第44条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资助或科研成果。包括参与买卖、代写论文和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审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第45条 科研成果发表应签署责任清单,所有的校内作者应签字同意。责任清单留存学院报备。
第46条 本院伦理委员会只接受实名举报的论文发表伦理问题。发表论文的第一及通讯作者承担科研失信的主要责任。科研失信由学校统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47条 本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第48条 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