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暨党发〔2004〕53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制订中共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一、学校纪委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纪律在学校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对我校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我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处理或处分。
(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八)受理我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九)保障我校党员的权利。
(十)领导学校基层纪委和基层党委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二、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基层纪委的职责参照本内容)
(一)协同其他委员对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及时发现、大力表彰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法律,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党员和党组织。
(三)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组织执行纪律、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纪、政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受理本单位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五)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经常给予教育和帮助。
(六)经常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和上级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七)对本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纪委;协助上级纪委对本单位党员、党组织的违纪案件进行初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