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1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高水平大学建设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暨南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28条(试行)》、《暨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暨南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暨南大学基础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实验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述实验平台包括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以学科系/所为基本单位的共享科学研究平台和学院高端仪器共享平台(田家炳医学研究中心、成教院二楼科研平台)。
第3条 实验平台是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生物医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进行原创集成科学研究,汇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优秀的教学、科研类重点实验室,推动学院高质量持续发展。
第4条 实验平台实行“集中、开放、流动、联合” 的运行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集中的管理原则,开放共享使用的使用方式,流动灵活的资源分配方式和集体联合攻关的科研协作模式。
第5条 实验平台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以学科系/所为基本单位的共享科学研究平台由各学术系、研究所和联合实验室行政负责人负责;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基础医学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基础医学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教学实验室和人体解剖学教学实验室)由教学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学院高端仪器共享平台(田家炳医学研究中心、成教院二楼科研平台)由中心主任负责。各平台负责人就实验室平台发展规划、管理、运行和建设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接受相应部分的考核。
第6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管理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平台开放运行,按照暨南大学设备管理办法,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100%,完好率在100%。
第7条 按照大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
第8条 实验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区分,进入实验平台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废气、废液、燥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第9条 加强实验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所有新进入实验平台的人员,必须通过学校的安全培训考试以及实验平台内仪器使用等相关培训后,才能进入实验。对违反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人员,实验平台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改进或取消准入资格。
第10条 成立实验平台建设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验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11条 统筹规划实验平台建设,根据规划和布局,从各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国家、部委、省、市、国际联合、粤港澳大湾区等不同层次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申报成功后,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2条 学院统筹规划学科发展方向,保持适度的实验室平台建设规模。学院统筹直属研究所的新建和发展,原则上直属研究所挂靠学术系。
第13条 学院统筹规划实验室平台的场地使用。原则上根据使用人员的规模规划实验室使用面积和办公空间。
第14条 在完成教学和规划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实验平台和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工作。
第15条 实验室平台仪器按开放、高效共享的原则管理。各实验室仪器必须对院内免费开放、进入学校贵重仪器管理平台的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学院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更新改造,鼓励自主研制科研仪器。
第三章 以学科系/所为基本单位的共享科学研究平台的管理与运行
第16条 以学科系/所为基本单位的共享科学研究平台,由学系/研究所主任管理,按学科属性建设,推行院系共享。学院为实验平台配备1名科研实验技术人员,省级重点学科或实验室配备2名科研实验技术人员,明确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不仅负责平台仪器设备购置、维修、实验室安全等具体工作,而且必须掌握实验室的关键技术,负责研究生的技术培训。在此基础上,学院根据各学科发展需要,引进领军型人才和高层次青年人才,保持合理的人才梯队。引进人才全部进入各系/所,系/所提供个人办公室,研究工作利用共享科学研究平台。鼓励引进人才使用个人基金参与实验室平台建设。
第17条 学科系/研究所应积极推动实验平台建设,保障各课题组实验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保护新入职和低年资教师对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权力。
第18条 实验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师风师德、规划制定、规划执行情况、开放共享执行情况、科研成果、实验室安全等事项。
第19条 科研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协助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和拟定发展规划;2.)负责所在单位精密实验仪器设备、器材购置及日常使用、定期保养、维护维修和报损报废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3)负责所在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建立安全检查日志,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4)负责所在单位科研实验室人员管理,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及时学习本学科的先进实验技术,能够独立操作所在单位各类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在专业技术上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学实验研究。鼓励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学术论文;5)做好实验室相关信息的统计收集工作,负责实验室档案整理,配合院、校各类数据报表、评估总结工作;6)完成学院、学校交待的其他工作任务。学院参照暨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院高端仪器共享平台(田家炳医学研究中心、成教院二楼科研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20条 学院高端仪器共享平台(田家炳医学研究中心成教院二楼科研平台)以贵重实验仪器平台、应急实验平台等为主,协助全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工作。在完成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开展产学研和社会服务。
第21条 平台由专职平台主任负责管理,由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实验室设置秘书一名,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实验员负责贵重仪器、应急实验室管理等管理工作。具体人数由平台主任提请申请,学院审核批准。
第22条 原则上贵重仪器应由各系所或课题组向学院提请申请,由学院委托平台统一申购,面向全院公开共享使用。应急实验室面向新进、低年资等尚未建立实验室的教师和其他应急情况下使用。
第23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学校,由专人负责保管,纳入“暨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按照“全面开放、共享共用”的原则,向校内及社会开放使用。中心实验室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服务价格按大学规定设定,相关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维护、仪器维护维修、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专款专用,财务公开。
第24条 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师风师德、规划制定、规划执行情况、开放共享执行情况、科研成果、贵重仪器使用情况、收支情况、实验室安全等事项。按照学院年度考核绩效实行奖惩。
第五章 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运行与管理
第25条 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包括基础医学机能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实验教学中心、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和解剖学实验教学中心
第26条 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能是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实验课程教学,设立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实化中心管理职能。下设基础医学机能实验教学中心(组合生理、病理生理、药理的实验教学)、形态实验教学中心(组合组织胚胎、病理、病原生物学和免疫学实验教学)、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和解剖学实验教学中心,各中心设主任1名。
第27条 根据专业特点,配置专业实验教学技术人员,集中管理。实验教学岗岗位任务包括: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教学内容及技术;2)及时学习本学科先进的实验教学技术,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教学课程的实验技术指导工作,保障教学任务完成;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技术革新,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验教学教材;4)负责所在单位精密实验仪器设备、器材购置及日常使用、定期保养、维护维修和报损报废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5)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建立安全检查日志,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6)负责实验试剂、耗材、实验动物准备,开展预实验;7)做好实验室相关信息的统计收集工作,负责实验室档案整理,配合院、校各类数据报表、评估总结工作;8)完成学院、学校交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28条 教学经费由学院统筹分配,由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开展、实验室维护、仪器维护维修、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专款专用,财务公开。
第29条 本科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师风师德、规划制定、规划执行情况、教学实验成果、实验室安全等事项。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按照学院年度考核绩效实行奖惩。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30条 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平台工作的重中之重,包括日常安全、化学品安全、生物制品安全、辐射安全、动物伤害安全、紧急情况安全以及实验废物处理等威胁实验者、危害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各种安全情况。日常安全包括水、电、防盗等安全。化学品安全包括酸、碱、毒性、麻醉、成瘾品在内的化学制品的安全。生物制品安全包括人体血液、粪便、手术样品等人体标本、动物样品、微生物制品、寄生虫制品等接触和实验安全。辐射安全包括同位素、激光等接触和实验安全。动物伤害安全包括动物咬伤、抓伤等攻击性损伤安全。实验室废物处理包括常规废物、生物废物、医疗废物、剧毒废物、辐射废物、锐器废物等处理。紧急情况安全包括地震、洪水、火山、飓风、暴乱等人力不可控情况下的安全处置。
第31条 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平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平台行政负责人为该平台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平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专人进行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各种安全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保持适度演习频率。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细则另行制定。
第32条 各平台必须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实验室安全等级和识别标志,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文件和应急预案放置在易于获得位置。
第33条 各课题组和教学实验在实验工作开展前必须撰写实验室安全评估文件,准备相关安全防护设备、措施和材料。
第34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取得实验室安全证书。
第35条 学院向大学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和材料的购置,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以及应急情况的处置。
第36条 实验室安全纳入学院学年度考核,实行评优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实验室科研伦理与成果管理
第37条 实验室科研伦理是规范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包括反歧视伦理、实验室数据安全伦理、实验材料流通伦理(MTA)、转基因和基因修饰伦理、干细胞相关实验伦理、实验成果发表伦理和科研诚信伦理等。实验用动物伦理、临床样品使用和临床研究伦理分别由实验动物中心和临床医学院负责,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之内。
第38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科研伦理委员会,配备科研伦理秘书。科研伦理秘书在科研伦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各项科研伦理管理条例细则;接受并批准各项科研伦理申请;接受并存储各项科研伦理事项文件;接受和处理各种科研伦理纠纷。各项科研伦理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39条 实验室科研伦理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接受各种科研伦理申请。科研伦理委员会应需求,可召开紧急会议,处理科研伦理纠纷。学院实验室科研伦理委员会无法裁决科研伦理纠纷时,上报医学部、学校伦理委员会处理。
第40条 实验室科研伦理过失纳入学院学年度考核,实行评优科研伦理过失一票否决制。
第41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成果学期总结制,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总结上一学期工作成果,包括完成工作量、发表文章、立项课题、获得奖励、专利和社会服务情况等成果的登记,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全文备存。学院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各级各项评优等均以此为准。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42条 学院实验平台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日常工作、工作成果、实验室安全和实验室伦理等各方面。
第43条 考核结果存档,作为学院年度绩效评估依据。学院另行制定统一的考核表,考核结论统一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44条 本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第45条 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